驻马店市物业管理协会欢迎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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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驻马店市物业管理协会;英文译名 Zhumadian Property Management Associatio;缩写ZPM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驻马店市内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个人、行业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在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履行联络、协调和服务职责,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 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驻马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驻马店市民政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置地大道与正阳路交汇处置地华庭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宣传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会员的政治素质和依法经营行为。

(二)深入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或有关部门反映行业、会员的诉求,提出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三)积极参与研究制订行业发展规划;不断提高企业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

(四)加强行业信用体系的建设,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评估等工作。围绕提高物业服务水平,促进我市物业服务市场的公平竞争,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五)根据政府授权和委托,开展行业调查和统计,掌握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创办行业报刊和网站,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

(七)开展多种形式的行业业务技能培训工作,帮助会员单位提高人员素质、提升服务质量、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

(八)建立行业交流平台,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搜集、整理本行业科技动态和科研成果,促进行业技术进步。积极推广运用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模式。

(九)积极投入互联网+智慧区建设,以现代科技改变传统服务方式,积极推广运用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模式,促进行业转型升级,提高管理效益。

(十)完成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服务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物业服务企业;以及从事物业管理行业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

(二)个人会员:取得物业管理相关资格技术证书的,以及与物业管理行业相关的专家、学者、资深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依法经营,个人会员无违纪记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在管项目情况等有关证明材料;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讨论通过;

(四)缴纳会费

(五)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优先享有本团体出版的内部资料和各类信息;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按时完成本会安排的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两年不交纳会费;

(二)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和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行其职责,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差额选举不低于33%;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的30%。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四)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五)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六)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

(十二)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6%,差额选举不低于50%。

本会秘书长的聘任,须经理事会2/3以上票数通过。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30%。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常务理事三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是指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4名,秘书长1名。负责人总数为6人。负责人从常务理事或者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全体会长工作会议,常务理事工作会议、理事会工作会议、会员代表大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会议、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工作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出席相关工作会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秘书长,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秘书长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前任秘书长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九)秘书处是本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立三个工作部。

1. 会员服务部:主要负责会员发展、处理,会费收缴、会籍管理、会员评先;会员信用档案管理,信访投诉调解;协作组编组管理等工作。负责本会的日常办公、上传下达、会议、文件、档案及财务管理等工作。

2. 宣传信息部:主要负责行业前沿理论的研究,撰写理论文章、经验总结、新闻宣传、典型推介;行业信息的收集发布和咨询指导工作。负责《天中物业》报的编辑出版发行、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短信平台的管理工作。

3. 教育培训部:主要负责行业的多形式多层次立体培训体系建设;开展从业人员的各类业务技能岗位培训教育工作;负责行业法律、法规、政策的培训宣传和行业热点难点问题的调研等工作。

秘书处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签订劳动合同;任职年龄按机关事业单位的相关规定在劳动合同中确定;薪酬待遇参照机关事业单位的标准和民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向会员和社会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或监事会

第四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一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一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三条  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可选项】

第四十四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代表机构。本会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六条  本会设置六个专业工作委员会。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及有关规定由上级党组织委派______为本单位党建工作联络员。本单位上级党组织是驻马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指导。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五十条  本会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参加年度检查,并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本会的基本情况;

(二)本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

(五)财务会计报告(慈善类社会团体必须提供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不得公开。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财产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三条  本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本会不得接受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

第五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健全内控机制,规范使用票据,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使用其它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五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六十一条  本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它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进行清算: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三)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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