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物业服务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秩序和业主合法权益,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行业有关法规制度,制订本公约。
第二条 在我市开展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签署本公约并自觉遵守。
第三条 驻马店市物业管理协会成立行业自律监督小组,是面向全体会员企业乃至全市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自律组织。
第四条 行业自律监督小组负责全市物业管理行业自律工作的组织推动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要树立“依法守信、专业高效、爱心细心、服务至上、文明和谐、奉献担当”的理念,遵守行业自律规定,自觉开展并长期坚持物业服务“八大”行动,以优质高效服务践行驻马店物业管理24字行业精神。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要对员工开展经常性遵纪守法教育,加强职业素质与专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行业道德、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满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理需求。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要遵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依法经营服务项目,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专业化、规范化的物业服务。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参加行业项目评优、信用考评等,接受物业服务检查考评,申报或提供的数据和资料要真实准确。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机动车场地占用费等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支情况等,应当公开的有关内容。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要严守物业服务合同,不擅自减免服务内容、降低服务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重复收费。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要遵纪守法,不得泄露或者不当使用业主信息。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要自觉抵制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排挤其他物业服务企业的公平竞争、损害业主或其他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要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不得随意发表有损行业和其他物业服务企业名誉的言论,不得有损害行业和其他物业服务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他人管理;
(二)挪用、骗取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三)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
(四)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
(五)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严重损害业主公共利益;
(六)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七)不依法办理合同备案、物业项目负责无证从业;
(八)不依法履行退出程序和相应义务;
(九)不配合、不服从行业管理;
(十)涉黑涉恶,欺行霸市,危害公共安全。
第三章 物业服务从业人员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从业人员要遵纪守法,在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经营业务,做到依法从业,令行禁止。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从业人员要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追求勤奋、务实、创新、奉献的职业精神。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从业人员要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共同利益。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从业人员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素质和业务技能素质,重要岗位按照规定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从业人员要遵纪守法,不得泄露或不当使用业主信息。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从业人员要维护行业整体形象,不得随意发表有损行业形象和物业服务企业名誉的言论,不得有损害行业和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禁止下列行为:
(一)着装不整,举止不端,有损行业形象;
(二)服务态度差,使用不文明语言,引发矛盾纠纷;
(三)推拖敷衍,搪塞躲绕,报是报修等事项久拖不办;
(四)吃拿卡要,谋取私利,损害业主利益;
(五)违法违规,违反操作规程,导致责任事故。
(六)未及时向协会做项目负责人备案。
第四章 物业项目负责人备案
第二十二条 协会通过物业职业经理人监督管理平台来监督全市范围内物业项目负责人的职业准入和职业行为。
第二十三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物业项目管理的经理人,需通过用人单位试用期后向协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物业职业经理人备案登记手续
(一)个人简历、录取通知书、录取单位介绍信、个人身份证正反面影印件各一份;
(二)个人学历证明、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三)职业资格证书指:中国物业管理协会颁发的助理物业管理师、物业管理师、高级物业管理师;通过协会组织实训时间不低于4个课时所取得全国城建培训中心颁发物业项目经理证书。
(四)以上材料电子版形式提交协会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五)协会审核后,颁发的“驻马店市物业职业经理人”备案证。
第五章 自律监督小组的设立
第二十五条 自律监督小组设立组长1名,副组长1名,市区组员2名,县区组员各1名;
第二十六条 自律小组不定期采取暗访、明查、调查取证等方式对全市物业企业和从业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每半年向协会总结行业自律公约的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监督小组成员职责
(一)维护协会及行业利益,遵守协会规章制度;
(二)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履行监督检查工作;
(三)履行协会廉洁自律,禁止吃拿卡扣被检查企业和个人行为的发生;
(四)接受协会和行业对自身工作的监督;
(五)随时随地,以各种形式宣传行业自律公约;
(六)协助协会服务区域物业企业,做好地方政府的工作对接;
(七)积极参加协会活动,为区域行业规范起到引领作用。
第六章 违反本公约处理
第二十八条 自律监督小组依据本公约,对企业及从业人员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 自律监督小组对违反《驻马店市物业管理行业自律公约》的行为,依据情节轻重和社会影响作出约谈、警告、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处理决定,并将公开谴责的处理决定抄送有关部门,协会公开通报。
第三十条 违反本公约行为情节轻微,尚未造成损害或后果轻微的,给予约谈或警告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公约行为情节较重,或已经造成一定损害后果,对物业服务行业形象产生一定不良影响的,给予业内通报批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公约行为情节严重,已经造成严重损害后果,对物业管理行业形象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公开谴责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免予处理:
(一)初次违反本公约且情节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作出书面公开检讨挽回影响的;
(三)自觉纠正违反本公约行为,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损害后果的;
(四)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良后果发生或减轻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理:
(一)违反本公约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逃避、抵制和阻挠调查的;
(四)对投诉人、证人和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年内被行业评定公布为不诚信企业的;
(六)二年内受到过物业管理行业其他处理的。
第三十五条 自律监督小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驻马店市市物业管理协会秘书处。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对自律监督小组会作出的处理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自律监督小组负责本公约的修改和完善工作。
第三十八条 驻马店市物业管理协会拥有本公约解释权。
第三十九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签 署 栏
经认真研读本公约全文,我单位及所有从业人员均已知悉本公约全部内容并完全理解其含义,一致同意签署本公约。作为本公约签约单位及所有从业人员的授权代表,郑重承诺:完全接受和践行《驻马店市物业服务行业自律公约》、《驻马店市物业职业经理人管理办法》,接受自律监督小组的监督。如有违反,愿意接受依据本公约规定作出的处理决定。
企业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名):
2021年08月15日